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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渔业法》增新规 用有害饲料养鱼可罚5万元_行业新闻_厦门市海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专业生产虾苗饲料,水产饲料专家

hzl.cn · 2009-10-08 · 浏览 4

广西新闻网资讯:近年来,随着水产品市场的日益繁荣,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渐凸显,药物残留、环境污染、病害等问题越来越突出,水产品质量安全对人们健

康的影响日益引起社会关注。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修

订草案的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规定了对从事水产养殖的要求,新增了对饵料、用药、养殖密度的具体规定,明确在饲料中不能加入对人体有害的物品

(药品)。 二次审议稿规定,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4方面的规定:(一)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用饵料、饲料、饲料添加

剂,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兽药、化合物、生物制剂,不得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渔用兽药的,应当确保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

品消费;(二)不得利用污水进行养殖生产,不得污染水域环境;(三)不得采捕渔业资源保护品种的幼体作养殖饵料;(四)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

殖水生生物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除责令改正外,还将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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